zuò fǎ zì bì
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。泛指自做自受。
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,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,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’”
作法自毙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指自作自受
《史记.商君列传》:“……秦孝公卒,太子(名驷,秦惠王,也称秦惠文君)立。公子虔(太子驷的老师,秦国贵族,因太子犯法受刑,与商鞅结下仇恨)之徒告商君欲反,发吏捕商君。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(指店主人)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(留客住宿)无验(验,凭证)者坐(株连坐罪)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呼,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’”
秦孝公时,商鞅主持变法。孝公死后,有人告发商鞅谋反,秦惠王下令逮捕他。商鞅逃到一处关隘,想找一客店住下,店主人不知是商君,说是按照商君之法,留宿没有凭证的人,店家是要坐罪的。商鞅很感慨地说,为法的弊害竟至如此吗?没办法,他只得逃到魏国去,魏人把他抓住交给了秦国。后被杀,车裂于咸阳。“作法自毙”便是由这段故事引发概括而成。后世常用以比喻自作自受,自食其果。又作“作法自敝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