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àng sān ràng zài
见“让再让三”。
康有为《大同书》辛部第四章:“且各曹长被举之人,亦必须让三让再以副举贤若夔龙之美事,及再三为大众所推乃得受之,以弘让德而镇嚣争焉。”
让三让再作定语、状语;用于处事。